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,
為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律的母法,
以下簡介其總則、5不和5P:
☆關鍵字:目的、名詞定義、主管機關、
適用行業範圍、一般責任、5不、5P
請善用ctrl+F搜尋:
☆以下用井字號"#"與數字,表示相關的職安法條款,
例如:#5,表示職安法第五條。
有時總則與5不和5P呼應,也可以透過搜尋連結。
例如:職安法第二條(#2)與總則的目的、
5不的受僱勞工和不限場所以及
5P的Protection有關,
用ctrl+F搜尋#2,便可找到。
一、總則
(一)目的#1
為防止職業災害,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。
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 參照)
連結第二條,點出工作者和職業災害的定義。
(二)名詞定義#2
1. 工作者,包含以下三種:
(1)勞工
被人雇用並領薪水的人,
例如:上班族、工廠師傅、服務生等。
(2)自營作業者
一人老闆,沒有雇用別人,
例如:雞蛋糕攤販、雜貨店老闆。
(3)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
被工作場所負責人督導而工作的人,
例如:志工、實習生、建教生和派遣工等。
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二條參照
2.雇主
雇用勞工做工作的人或公司負責人,例如:老闆。
3.事業單位
雇用勞工作工作的機構,例如:公司。
4.職業災害
以下用人事時地物分析:
人:工作者
地:勞動場所
時:從事作業時
物: 機械、設備、化學品...等作業活動
或其他職業上原因
事: 引起疾病、傷害、失能或死亡。
換句話說:工作者在勞動場所作業時,碰上危害,
導致他疾病、傷害、失能或死亡。
例如:洪OO操作員在工廠裡,操作天車吊運時,
纖維索斷裂,導致物體飛落而砸死他。
(三)主管機關定義與其職責#3
1.主管機關
(1)中央:勞動部
(2)直轄市:直轄市政府,例如:高雄市和台中市。
(3)縣(市):縣(市)政府,例如:屏東縣和宜蘭縣。
2.衛生事項規定
衛生事項,中央主管須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
(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)
(四)適用行業範圍#4
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行各業,
若遇到難以適用的行業,
滿足條件者,可適用部分條款。
例如:志工不用做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。
(五)雇主的一般責任#5
「你的安全,我來守護。」
1.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,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,
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。
換句話說:有錢出錢,有力出力。
例如:在2公尺高的作業處,設護欄、安全網等,
防止人員墜落。若不行,提供安全帶,讓他勾掛堅固處。
(個人防護具是最後防線)
2.作業之風險評估
無論法律如何嚴謹,無法包山包海,仍有盲點或漏洞。
為了消除危害,透過各項作業風險評估分析,
(如:機械、設備、器具)並採取安全措施,
將傷害降到最低。
例如:堆高機載油漆未乾的工件,
工件容易滾落,可能砸傷人。
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相關安全措施,為了保護勞工,
雇主可以請他油漆乾燥後,才來載運工件。
例如:颱風天,記者穿救生衣。
例如:颱風天,不外送比薩等。
二、5不
由總則可以綜合成「5不」,如以下項目敘述:
(一)不限本法罰則明定義務→#1
第一條第二項提到: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
從其規定。
(二)不限受僱勞工→#2
適用對象從原本的勞工,轉變成工作者。
新增「自營作業者」(一人老闆)和
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
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(如志工),
(三)不限工作場所→#2
從原本只認定工作場所(可能是廠房內),
擴大為勞動場所。例如:通勤上班者,
若發生符合條件之交通意外,得認定為職災。
(四)不限行業→#4
適用於各業,詳上段的第四點。
(五)不限職災預防→#5
即使職安法未明定,雇主應評估作業可能之危害,
並加以預防。
換句話說,就算職業安全衛生法沒規定,
只要有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,仍然適用。
例如:游離輻射相關法律規定教職安法詳盡,
若職安法沒規定,便參考之。
或者,遇到特別法時,適用特別法。
例如:公務人員的福利,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等法律。
三、5P
由上述5不延伸,並比較原本的「勞工」安全衛生法。
歸納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5個面向
(預防、保護、促進、參與和罰則),
取其英文字首成為5P,以下為簡介:
(一)Prevention(預防)
1.一般責任 #5
2.定期製程安全評估 #15 (主要石化業)
3.各式危害預防
(1)機械設備產品驗證(型式驗證) #7、#8、#9
(2)化學品管理
A.化學物質源頭管理 #10、#13、#14
B.化學品分級制度#11、#12、#14
(3)生物性危害 #6
4.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化 #23
(二)Protection(保護)
1.擴大適用對象 (勞工→工作者) #1、#2、#4
2.健康保護 #21
3.退避權 #18
4.增強特定對象保護
(1)少年保護#29
(2)母性保護#30、#31
(三)Promotion(促進)
1.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#36
2.補助與獎勵職業安全衛生推動#50
(四)Participation(參與)
1.勞工代表
(1)具工作守則同意權#34
(2)職業災害調查會同權#37
(3)具事業單位安衛委員會參與權
(管理辦法第11條與第12條)
(4)會同作業環境監測與獲知結果權
2.勞工
應擁有以下知的權利(只要法規有公告或公開揭示都算
(1)化學品危害清單#10
(2)環境監測結果(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2條)
(3)職業災害調查結果#38
3.醫師
明定雇主應參採醫師健康檢查、指導與評估建議。#21
4.其他
明定勞工團體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為
國家安衛諮商委員會成員
(各性別代表不得低於一定比例)#35
(五)Punishment(罰則)
1.新增
(1)因應新增項目新增 #42、#43、#44
(2)新增產品沒入、銷燬規定#44
(3)增訂得公布事業單位、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。#49
2.職業災害
(1)修正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#37
(2)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去刑責化 #43
安全,是為了能夠創造更多回憶。
R1 201907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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